(2014)通民初字第02041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杨×与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郑x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通民初字第02041号原告杨x,女,1971年11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x1,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x,男,1970年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x,河北省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x诉被告郑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大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x,被告郑x及其委托代理人罗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x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12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x镇某村xx号院内北房东数第四、五间及西厢房三间、京xxx**奇瑞小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协议离婚后因被告不同意分给原告房屋,原告不得不诉至法院,后被告父母又起诉原、被告所有权确认,后经法院判决,原告分得北房东数第五间和西厢房三间。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96号院内建有两大间厂房未在离婚时分割。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平均分割北京市通州区xxx镇某村xx号院内两间厂房;京xxx**奇瑞小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郑x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是:我跟原告离婚时,是为了躲避交通事故债务,双方办的假的协议离婚(事实上领了离婚证),所以我就相当于净身出户了,现在要房子及车我不同意。奇瑞轿车登记在我名下,我不同意给原告。经审理查明,1992年1月28日,杨x与郑x登记结婚。2012年3月12日,杨x与郑x在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x镇xx村xx号院落内北房东数第一、二、三间归郑x;北房东数第四、五间及西厢房三间,车牌号为京xx**奇瑞牌轿车一辆归杨x;婚后无债权债务。后郑x、李x因该离婚协议侵犯其利益为由诉至本院,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通民初字第1006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郑x与杨x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分割的约定侵犯了郑x与李某的合法权益,对郑x与李x不具有约束力,并判决: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xx镇xx村xx号北房五间、西厢房三间,其中北房东数第一、二间归原告郑x、李某所有,北房东数第三、四间归被告郑x所有,北房东数第五间及西厢房三间归被告杨x所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杨x以郑x未履行协议约定内容为由诉至本院,调解未果。另查,杨x与郑x在婚内购买奇瑞牌轿车(车牌号京xxx**)一辆,登记在郑x名下,庭审中,郑x认可离婚协议中关于车辆的约定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离婚证、《离婚协议书》、(2013)通民初字第10067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杨x与郑x于2012年3月12日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其中关于车辆分割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故该条款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该条款约定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故对于杨x要求奇瑞牌轿车(车牌号京xx**)一辆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杨x要求平均分割北京市通州区xxx镇xxx村xx号院内两间厂房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房屋的合法性,本院不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奇瑞牌轿车(车牌号京xxxx**)一辆归原告杨x所有,被告郑x协助原告杨x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二、驳回原告杨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被告郑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大龙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韩翠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