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东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宁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东民初字第504号原告宁某某,男。被告罗某某,女。原告宁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受理后,原告宁某某于2014年3月3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蒋飞翔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沙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