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邵东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宁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东民初字第504号原告宁某某,男。被告罗某某,女。原告宁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受理后,原告宁某某于2014年3月3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蒋飞翔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沙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