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浏民初字第0622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高勤杰与黄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太浏民初字第0622号原告高勤杰。被告黄荣。原告高勤杰与被告黄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勤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勤杰诉称,被告于2013年9月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于2013年9月2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写明借原告10000元,未约定还款日期。因被告拖欠不还,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诉至贵院。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荣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原告高勤杰向被告黄荣出借借款10000元,并由被告黄荣于2013年9月23日出具借条1份对借款事实予以了明确,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日期。后被告拖欠借款不还,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不着,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荣向原告高勤杰借款1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在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借款,其拖欠不还引起纠纷,责任在被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现被告黄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荣归还原告高勤杰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被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太仓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支行营业部,账号:45×××1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黄荣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苏州园区支行,账号:10×××99。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张永生人民陪审员 毛林林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严莹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