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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洪山和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秦桂梅与徐远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和民初字第00037号原告:秦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郑绍斌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兆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