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洪山和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秦桂梅与徐远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和民初字第00037号原告:秦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郑绍斌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兆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