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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1796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施立芬与王成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立芬,王成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796号原告施立芬,女,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王成玉,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立芬与被告王成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立芬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双方纠纷为由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立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50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施立芬负担。审判员  黄旭光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静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