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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260号原告黄某某,女,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松溪县。委托代理人林健,松溪县松源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松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以给被告王某某一次改过机会,自愿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琴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魏小雪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