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建执字第0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雷、仇为勇、裴成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雷,仇为勇,裴成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3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建湖县近湖镇。法定代表人曹生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雷,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仇为勇,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裴成付,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雷、仇为勇、裴成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3)建商初字第0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建商初字第0703号民事判决书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殷 中 华审判员 熊   进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淑(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