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刑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侯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昌刑初字第00088号公诉机关昌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候某某,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2年5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4月19日被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2月26日被昌吉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刑诉(201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艳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8年11月,被告人候某某与昌吉市阿什里乡人民政府、阿什里乡努尔加村签订800亩地荒漠草地承包合同,并于次年开始开垦种植农作物。2003年5月12日,候某某因未经批准擅自扩大种植面积,被昌吉市林业局行政处罚。2003年,候某某与昌吉市北部荒漠生态保护管理站在800亩荒漠草地的基础上重新签订《昌吉市北部荒漠林地承包合同》,约定将位于昌吉市北沙窝面积为948.072亩(已标注具体的地理坐标,该合同面积包含候某某已开垦面积)的林地承包给候某某开发使用并办理了林权证。此后,被告人候某某在未履行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多次扩大开垦面积种植农作物。截止到2011年10月,候某某共开垦1282.1768亩土地,其中合法承包地为948.072亩,非法开垦土地334.1048亩,非法开垦土地中有112.4464亩是国家级公益林地。案发后,被告人候某某恢复被开垦林地28.5亩,种植杨树8460棵,并向昌吉市林业局缴纳林业植被恢复费46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被告人常住人口查询单、查获经过、饲草料基地开发合同、昌吉市北部荒漠林地承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土地承包合同书、昌吉市北部荒漠管理站证明、收据,昌吉市公安局林业派出所勘查笔录、新疆农林司法鉴定所新农林鉴字(2013)第0711号鉴定意见、(2013)221号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证人努尔别克的证言,被告人候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12.4464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候某某犯罪后认识到自身错误,恢复部分被开垦林地,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可以适用缓刑。经报本院2014年第10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候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江丽代理审判员 于圣杰人民陪审员 马文国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