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万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王立与杜欣龙、张艳萍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杜欣龙,张艳萍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民初字第117号原告王立,女,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张少明,山西锐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欣龙,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张艳萍,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张国强,山西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诉被告杜欣龙、张艳萍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于2014年3月25日以另立离婚案件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立负担。审判员  郭全林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党方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