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王立与杜欣龙、张艳萍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杜欣龙,张艳萍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民初字第117号原告王立,女,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张少明,山西锐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欣龙,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张艳萍,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张国强,山西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诉被告杜欣龙、张艳萍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于2014年3月25日以另立离婚案件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立负担。审判员 郭全林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党方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