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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海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宏利与被执行人霍忠强船舶出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宏利,霍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海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陈宏利,男,1979年5月8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城关镇横子路**号附*号*组***号。被执行人:霍忠强,男,1965年4月7日出生,住址:辽宁省绥中县中亚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人陈宏利与被申请人霍忠强船舶出租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并作出(2012)沪仲案字第31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到期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辽宁省绥中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本案申请执行人陈宏利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侦察终结后移交到绥中县人民检察院,该案涉及到本院执行的标的船舶“安达588”号船。现正在公诉审查期间。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2012)沪仲案字第31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永华审判员  张 沈审判员  周恩远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谭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