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李书苗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保险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苗,张涛,张慧,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涉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李书苗,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涛,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慧,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负责人:孙威申请执行人李书苗与被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涉民初字第4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件标的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3)涉民初字第4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玉龙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保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