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245号原告刘某某,男,1988年4月5日生,汉族,河北省涿鹿县村民。委托代理人冯明喜,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女,1987年2月6日生,汉族,河北省涿鹿县村民。委托代理人易耀红,涿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向晖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瑞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