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衢江商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与杨超法、徐云燕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杨超法,徐云燕,吴章兴,陈三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衢江商初字第502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诉讼代表人:徐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段飞龙。被告:杨超法。被告:徐云燕。被告:吴章兴。被告:陈三霞。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与被告杨超法、徐云燕、吴章兴、陈三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李亿朝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段飞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超法、徐云燕、吴章兴、陈三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起诉称:2013年1月31日,被告杨超法向原告申请办理额度为100000元的融易通卡,并填写了个人申请表(包括融易通卡章程及领用合约)。同日,被告徐云燕、吴章兴、陈三霞与原告签订了信用卡保证合同,该合同约定:三被告自愿为被告杨超法在使用该信用卡所发生的在人民币200000元范围内的透支本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使用该卡所产生的透支本息、罚息、手续费及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被告杨超法2013年2月6日领用了该信用卡并开始使用。截止2014年2月28日,被告杨超法已逾期二期未还本息,共计欠本98746.76元,欠息3624.29元。现起诉要求:1、被告杨超法归还借款本金98746.76元及截止2014年2月28日止的利息3624.29元,2014年3月1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2。被告杨超法赔偿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3000元;3、被告徐云燕、吴章兴、陈三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融易通卡个人申请表、信用卡保证合同、信用卡领用签收单、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银行欠息清单、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各一份,用于证明其主张。被告杨超法、徐云燕、吴章兴、陈三霞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杨超法、徐云燕、吴章兴、陈三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反证据对原告的主张予以反驳,其行为应视为放弃对本案的质证抗辩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均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31日,被告杨超法到原告处申请办理额度为100000元的融易通卡,并声明知悉及保证遵守作为申请表附件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融易通卡(信用卡)领用合约》(编号为20130131000078),同意该领用合约自被告杨超法在申请表上签字并经原告同意发卡后,自动生效。融易通卡(信用卡)领用合约载明:申请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融易通卡消费或预借现金透支(含转账转出透支)均需支付自记账日起至还款日的透支利息;融易通卡透支利息计收单利,透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申请人应在到期还款日(账单日后的第27天,账单日为每月30日,2月份为月末)营业终了前偿还当期应还款项,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归还最低还款额的,每月还应按最低还款额的未还部分计付2%逾期罚息;原告对透支金额及应收透支利息计收单利;申请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能足额清偿应偿还款项,原告有权采取或提前采取催收、依法追索,原告为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文印费、通讯费等)均由申请人全部承担等内容。同日,原告作为债权人,被告徐云燕、吴章兴、陈三霞作为保证人,签订了一份信用卡保证合同,该合同约定:保证人自愿为被告杨超法使用编号为20130131000078融易通卡(信用卡)领用合约项下的融易通卡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杨超法使用依据上述合约领取的信用卡所发生的在人民币200000元范围内的透支本金及前述透支本金所产生或伴生的透支利息、超限费、罚息、滞纳金、手续费、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和律师费、诉讼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各保证人之间为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杨超法信用卡项下透支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等内容。2013年2月6日,被告杨超法从原告处领取了卡号为62×××08的融易通卡。截止2014年2月28日,被告杨超法使用该卡尚欠透支本金98746.76元、利息3624.29元。因各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提起本案之诉,为此支付了律师代理费3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超法使用融易通卡(信用卡)透支,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杨超法归还借款本金98746.76元,依约支付相应利息并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3000元,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徐云燕、吴章兴、陈三霞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现原告依约要求被告徐云燕、吴章兴、陈三霞对被告杨超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超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借款本金98746.76元及利息(利息至2014年2月28日止为3624.29元,2014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据实计算)。二、被告杨超法赔偿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律师代理费损失3000元。三、被告徐云燕、吴章兴、陈三霞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8元,减半收取1204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共计2274元,由被告杨超法、徐云燕、吴章兴、陈三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亿朝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利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