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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1153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1153号原告余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安民,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男。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纪胜利人民陪审员  肖 林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