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1153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1153号原告余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安民,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男。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纪胜利人民陪审员 肖 林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