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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执行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张文思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思,黄行隆,马晓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思,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黄行隆,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马晓静,女,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张文思与被执行人黄行隆、马晓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的(2013)龙新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行隆、马晓静尚应返还申请人2300000元及利息。为此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黄行隆名下的房产及车辆已被本院采取限制过户的强制措施,由于车辆无法查找、一套房暂无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2014)龙新执行字第7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 爱 芸执行员 谢   安执行员 张   斌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敏(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