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商辖终字第0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商辖终字第0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SBI创业街6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刘自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西园路4号。法定代表人李彩红,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商辖初字第00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中铁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铁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铁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美华代理审判员 朱光烁代理审判员 韦 苇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