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淳商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童万长与向冬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万长,向冬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淳商初字第273号原告:童万长。委托代理人:方小飞。被告:向冬玉。本院在审理原告童万长诉被告向冬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童万长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万长撤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童万长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婷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辰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