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蒲江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蒲江民初字第407号原告陈某甲。被告程某某。原告陈某甲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于1998年2月27日在蒲江县原五星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1998年10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乙。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夫妻双方生活在矛盾中。被告于2008年12月背着原告外出,至今未回家。原告及亲戚多方查找,没有被告音讯,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程某某未到庭,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实原、被告于1998年2月27日结婚;2、蒲江县寿安镇五星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双方婚后被告程某某于2008年12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无音讯;3、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实原、被告的家庭关系。庭审中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明本案的相关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于1998年2月27日在蒲江县原五星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1998年10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乙。被告于2008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应加强沟通,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但被告以离家出走的方式来回避问题,并不利于纠纷的解决。现被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经本院公告查找仍无下落,且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被告仍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之规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应认定为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无音讯,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较为恰当。因被告未到庭,对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均无法核实,故不能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待被告出现后,双方可自行协商或另行诉讼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以及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程某某离婚。二、婚生子陈某乙随原告陈某甲生活,由其抚养。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2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济江审 判 员 何 健人民陪审员 杨忠建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