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698-1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孙敏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敏,福勒克斯(深圳)灯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698-1号申请执行人孙敏。被执行人福勒克斯(深圳)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天福路富桥第一工业区58号4栋第5层,组织机构代码770318402。法定代表人HARRYSSON,MatsJorgen。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福永)案(2014)10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福勒克斯(深圳)灯具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沙井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娄靓二〇一四��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