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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兴民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周某甲、张某与周某乙、周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张某某,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周某庚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兴民初字第00410号原告周某甲。原告张某某。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长斌,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乙。被告周某丙。被告周某丁。被告周某戊。被告周某己。被告周某庚。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张某某诉被告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周某庚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张某某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某甲、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红春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