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兴民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周某甲、张某与周某乙、周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张某某,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周某庚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兴民初字第00410号原告周某甲。原告张某某。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长斌,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乙。被告周某丙。被告周某丁。被告周某戊。被告周某己。被告周某庚。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张某某诉被告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周某庚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张某某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某甲、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红春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