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安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广安亿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滕文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亿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滕文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安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广安亿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富源街58、60号。法定代表人王进宇,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娟,女。汉族,生于1981年8月20日,住四川省华蓥市,系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邓闯,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朝阳,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滕文珍,女,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亿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滕文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亿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安亿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亿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安亿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牟远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