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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行非执一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某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行非执一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陈某,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422201197005247731。被执行人张某,女,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420123197412254964。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陂计生征字(2013)第304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依法受理,并于2014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人民币14705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方案,被执行人按和解方案已履行80000元,余款部分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某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某陂计生征字(2013)第304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建武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晋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