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临罗执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临沂沂光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沂光电缆有限公司,临沂市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罗执字第1437号申请执行人临沂沂光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芳,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沂市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董学武,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临沂沂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临兰商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0年8月25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0年9月16日立案执行。2010年7月26日本院作出(2010)临罗破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临沂市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临沂市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临兰商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爱军审判员 张广林审判员 解洪法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