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怀来县安邦门业有限公司与杨海平、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来县安邦门业有限公司,杨海平,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商初字第3号原告怀来县安邦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法定代表人魏敬东。委托代理人唐全州,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海平,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现住江苏省大丰市大丰县。被告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原告怀来县安邦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海平、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来县安邦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秦华代理审判员 张玲人民陪审员 刘晨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白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