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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克中法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文夕、与王淑良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夕,王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克中法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夕,男,汉族,河南沈丘人,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多斯鲁克路被执行人:王淑良,男,汉族,江苏省徐州人,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合群新村我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克立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并于2014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王淑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淑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转让王淑良本人持有的克州鼎盛热能有限公司22%的股权到王文夕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思俊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卢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