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民权某乡卫生院诉被告李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权县某乡卫生院,李某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506号原告民权县某乡卫生院,住所地民权县。法定代表人赵立强,任该卫生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贾玉栋,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委托代理人苏效钦,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某乡卫生院与被告李正存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权县某乡卫生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玉海审 判 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王学治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