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申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麦盖提朝阳建材公司与常伟玲加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麦盖提朝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常伟玲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申字第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麦盖提朝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麦盖提县城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凤龙,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常伟玲(曾用名常伟林),男,汉族,1975年1月6日出生,甘肃省通渭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喀什市晨光伊甸园小区A区*号楼*单元***室。再审申请人麦盖提朝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简称朝阳建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常伟玲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3)喀民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朝阳建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力审 判 员 薛根富代理审判员 胡卫国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