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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悦,孙立伟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375号原告刘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孙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晓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