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悦,孙立伟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375号原告刘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孙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晓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