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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偃民四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罗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伟平,XX志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偃民四初字第00042号原告罗伟平,女,1973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XX志,男,1965年7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伟平诉被告XX志抚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伟平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伟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伟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罗伟平承担。审 判 长  郭东昕审 判 员  张西贤人民陪审员  王占江二0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温静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