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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二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洁与李军海、颍东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洁,李军海,颍东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二初字第00050号原告:李洁,女,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李军海,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颍东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阜阳市。法定代表人:孙俊领,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亓林,该单位法律顾问。原告李洁诉被告李军海、颍东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伟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李洁确认的李军海地址及联系方式,我院无法直接向李军海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朱伟红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闫翠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