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川凉中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沈半斤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半斤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川凉中刑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半斤,男,生于1983年6月10日。辩护人毛占荣,四川世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刑诉(2013)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半斤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卫东、周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半斤及其辩护人毛占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沈半斤在自家房屋附近包谷地边因琐事与其母亲马克罗发生争吵,随后沈半斤回到家中,从家里拿了一把斧头返回包谷地边,用斧头砍击马克罗的头部、后枕部、颈部,致马克罗当场死亡。随即沈半斤逃离现场,准备跳金河自杀,后被其亲属强行带回家中。经法医鉴定,马克罗系因被他人用锐器砍击后颈部致呼吸衰竭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四川省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沈半斤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对其2013年6月22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针���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半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半斤系累犯。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沈半斤在庭审时未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沈半斤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沈半斤在自家房屋附近包谷地边与其母马克罗因琐事发生争吵,沈半斤心怀不满,便回家拿了一把斧头返回包谷地边,趁马克罗不备,用斧头向马克罗头、颈部猛砍数下,致马克罗当场死亡。被告人沈半斤作案后逃离现场,准备跳金河自杀,后被其亲属强行带回家中。经法医鉴定,���克罗系因被他人用锐器砍击后颈部致呼吸衰竭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沈半斤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对其2013年6月22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当庭质证、经合议庭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盐源县公安局提供的报案记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了案发和抓获被告人沈半斤的基本情况。2、盐源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图、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盐源县巴折乡马丝缧村6组死者马克罗所居住房屋。该房屋旁玉米地地面有一处30×30厘米的血泊,该血泊南侧地面有流淌血迹,紧靠血泊处地面有一把沾附血迹的木柄斧头,血泊南侧25厘米一株玉米北面叶片上见大量喷溅状血迹,在距离斧头东侧80厘米的一株向日葵叶表面见点状可疑血迹,在距离斧头西侧60厘米的一株玉米叶表面见点状可疑血迹。现场房屋南墙南侧小院坝东侧处一竹篾围栏内放有一具包裹着的尸体。3、盐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盐)公(刑)鉴(法医)字(2013)3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证实,马克罗系因被他人用锐器砍击后颈部致呼吸衰竭伴失血性休克死亡。4、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凉)公(物)鉴(DNA)(2013)116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证实,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从所送检现场黄花叶表面可疑血迹、现场地面可疑血迹、现场玉米叶上沾附的可疑血迹、嫌疑人沈半斤上衣上的可疑血迹、现场附近玉米杆表面的可疑血迹和斧头上的可疑血迹中检出人血,有15个STR基因座分型与马克罗相同,其似然比率为3.11×1018;现场东面玉米叶上和斧头柄擦拭物未检出可靠DNA-STR分型。5、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技精(2013)字第575号法医精神病学鉴定���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沈半斤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对其2013年6月22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6、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沈半斤辨认出了其杀害母亲马克罗的作案工具斧头。7、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2010)盐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川凉中刑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书和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沈半斤2007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8月28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2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盐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3年1月28日刑满释放。8、盐源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马克罗生于1964年5月13日,被告人沈半斤生于1983年6月10日。9、证人沈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6月22日晚8点左右,我和老婆马克罗、儿子沈半斤吃了饭后,我就去放马。我把马放好后,在回家的半路上遇到沈半斤往乡政府方向走。我问他到哪里去,他就抱起我的脸亲,说“死的和活的整调了(该死的没有死,不该死的死了)”,边说边哭。我问他他妈在哪里,他没说,就往乡政府方向跑,我跟着追,没追上。后来毛某某喊人来,我们才把沈半斤逮住。我们在回家的途中,我大儿媳马某某就跑来说,马克罗被砍死在地头了。我们赶回家时,看到我老婆马克罗被砍死在家门口的包谷地里了,是被我家的一把小斧头砍死的,斧头在尸体旁边,我们就报了警。沈半斤从监狱出来后就不太正常了。10、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我是沈半斤的嫂嫂,当天我和我儿子沈某某到山上去挖药,下午4点左右,我们就回家,回来后,沈某某到马克罗家时,就看见马克罗被砍死在包谷地里了。他跑回来给我说后,我跑到马克罗家房屋前,就看见马克罗躺在她家房子前的包��地里,已死了。我看见马克罗头上有一条口子,颈部有一条大口子,头都快掉下来了,头部、上半身全是血,尸体前面还有一把沾附有大量血迹的斧头,斧头是沈半斤家的。我就边哭边去找人,在路上遇到沈某某和马某将沈半斤押起了。沈半斤家没精神病史,沈半斤从监狱回来后就不干活,爱笑。11、证人沈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6月22日12时左右,我在沙某某家打米房磨面时,沙某某给我说,马某打电话给他,说沈半斤疯了,又哭又闹朝乡政府方向来了,叫我把他抓住。我出门到公路上四、五分钟时,看见沈半斤哭闹着顺公路跑下来,他看见我后,就朝小路跑,我追上去抓他时,他用手打我,我挡开后把他伴倒在地并把他压在地上,接着我和马某、沈某某就把沈半斤送回家,在路上就听说沈半斤把他母亲打死了。我们到他家时,看见他母亲脖子被小斧头砍断,倒在��家屋旁包谷地里,已断气了,凶器在地里,包谷地里到处是血。沈半斤2013年1月从监狱出来后精神就不正常了。12、证人沙某某证言证实,我是4组组长,沈半斤从监狱出来后,村民反映沈半斤疯疯癫癫的,看见小女孩就笑,这里的女孩看见他都害怕,不敢单独出门。证人沈某某亦证实被告人沈半斤从监狱服刑出来后就不太正常了。13、证人沙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6月22日下午4点过,我老婆邱某某打电话给我说“出事了,沈半斤的妈妈被杀死了,你们快点来”。我们赶到沈半斤家时,我看见沈半斤被绳子拴在路边的木桩上,在哭,他妈妈马克罗的尸体被抬在他家门前。我就一个人前去问他是怎么回事,他哭着说是他用小刀(斧头)把他妈砍死的。我问他为什么把他妈砍死,他不说话,后来民警就把他带走了。沈半斤从牢里出来后,看见村里的女人就笑、就追,村里的女人都怕他。14、证人沈某某证言证实,马克罗是我奶奶,2013年6月22日12点过,我和我妈挖药回来,我就和弟弟沈某某去旁边的奶奶家玩。到那里后,门开起在,没人。我们就往前去找,在离房不远的玉米地,我们发现奶奶躺在玉米地里,地上和他身上还有血,我们就来喊我妈了。15、证人海米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6月22日11点过,我在公路上时,看见沈半斤哭着朝下跑,嘴里喊着妈妈,还说该死的不死,不该死的死了。我看见不对,就打电话给马军,给他说沈半斤疯疯癫癫下去了,叫人拦住。沈半斤平时精神不正常,看见人就傻笑。16、证人国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6月22日约12点,我妈打电话给我,说沈半斤哭着顺公路跑下去了,叫给沈某某打电话。我老公马某给沈某某打电话后,我就和他骑摩托出去,到了河坝,就遇到沈半斤,我和马某、沈某某就把沈半斤逮���,把他捆起,由沈某某把他带回家了。我和马某到乡政府时,就听到有人说沈半斤把他妈杀死了。17、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13年6月22日中午12点过,我接到老丈母的电话,说沈半斤跑下来了,叫打电话给沈某某。我边给沈某某打电话边朝电站方向走,走到沙某某家上面点,看见沈某某和沈半斤抓扯起在。我就冲上去帮沈某某的忙,我俩才把沈半斤按在地上,这时有人来了,我们才用绳子把沈半斤拴起,沈半斤就被带回家了。后来我才听说沈半斤把他妈砍死了。沈半斤从牢里被放出来后,看到女人就笑,不干活。18、与被告人沈半斤同仓的嫌疑人马某某、许某某、姚某某均证实,沈半斤被关进来后,告诉他们,自己是因杀害母亲被关的。并证实沈半斤平时正常,只是反应有些迟钝。19、被告人沈半斤供述,2013年6月22日12点左右,在我家房前的包谷地边,因猪吃了��家的洋芋,我妈就骂我,我当时很生气,就进屋从我妈的床上拿起小斧头来到我妈旁边,先用斧头砍在她的后脑部,她就倒在地边了,我又用斧头砍了她的头部和脖子上几下,脖子都要被砍断了,她就被砍死了。之后我扯了些洋芋叶子盖在我妈脸上,把小斧头丢在她旁边,我就往金河边跑,想去跳河,半路上就被亲戚些抓住逮回来,并把我捆住,当晚我就被派出所的人带到派出所了。我砍我妈的时候,周围没其他人,我当时就是想把我妈砍死。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紧密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半斤因琐事与其母马克罗发生争吵后,用斧头将马克罗砍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半斤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沈半斤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沈半斤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十八条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判决如���:被告人沈半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菊审 判 员  谢锦宏代理审判员  郝彦兵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肖宇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