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瑶民一初字第01736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程前兵与安徽加奥新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前兵,安徽加奥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民一初字第01736号原告:程前兵,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安徽加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王本珍,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前兵诉被告安徽加奥新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前兵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前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前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程前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 剑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汪世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