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张玉环与李铁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940号原告张某某,女,出生于1966年12月16日,汉族。被告李某某,男,出生于1970年6月1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虎智霞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文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