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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子民一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刘军与杜林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杜林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子民一初字第188号原告:刘军,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被告:杜林励,女,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与被告杜林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军负担。审判员  石永合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逯天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