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位立柱与安徽高远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立柱,安徽高远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商初字第24号原告位立柱,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东,山东励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安徽高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原告位立柱与被告安徽高远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位立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享有的权利,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被告安徽高远建筑有限公司亦未提起反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位立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650元,由原告位立柱负担。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李海霞审判员 李学勤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