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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虹民四(民)初字第2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郭伟华与顾言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伟华,顾言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虹民四(民)初字第2162号原告郭伟华。委托代理人沈力,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言嘉。委托代理人黄晨曦,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伟华与被告顾言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伟华的委托代理人沈力律师,被告顾言嘉的委托代理人黄晨曦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伟华诉称,2012年3月19日19时许,原告接到妻子电话说岳母在医院病逝。得知消息后,原告立即赶到医院。到院后原告得知岳母在抢救过程中遭到被告父亲顾某某用抢救床撞击,并扰乱抢救工作而导致岳母死亡。原告即与被告父亲顾某某理论并发生口角。不久被告闻讯赶到医院,看见正与其父亲争论的原告,对着原告脸上袭击一拳,又踢了一脚,原告随即倒地,后双方被带至派出所处理。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632元、营养费200元、误工费2,000元,合计2,832元。被告顾言嘉辩称,自己在医院确实打过人,但不是原告,故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9日17时30分许,原告郭伟华的岳母徐某某因在家吐血,后经120急送至岳阳医院,医院立即启动绿色通道进行抢救。由于当时急救室没有空余床位,医护人员又要紧急抢救徐某某,综合考量原有病人病情下,认为被告爷爷的病情相对比较稳定,于是医院就自行决定腾出被告爷爷的床位(急救室2号床)给徐某某紧急抢救。之后被告父亲顾某某回到急救室发现自己家人的床位给别人占用,认为医院未通知家属,擅自将床位给他人使用,遂与医护人员发生争执,并欲将家人的床推回至2号床原位,在此过程中顾某某父亲的床与徐某某的抢救床发生碰撞,徐某某的家属与顾某某发生争执。18时20分徐某某的家属拨打“110”报警,随后民警至现场处置。由于当时急救室吵闹不断,急救室4号床病人提出自愿让出床位给徐某某抢救,医护人员随即将徐某某移至4号床位继续抢救,18时50分徐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徐某某死亡后其家属认为顾某某之前阻扰抢救,并用床撞击徐某某的抢救床,最终导致徐某某死亡。徐某某家属遂与顾某某发生争执,直至肢体冲突,原告郭伟华在与顾某某冲突中将顾某某打倒。此后,被告得知情况后立即赶到医院,在急救室门口与徐某某的家属(包括原告)发生打斗,致原告受伤,后双方被带至曲阳路派出所。派出所出具验伤通知书,原告到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验伤为头面部多发软组织挫伤,为治疗支付医疗费632元。以上事实有接报回执单、询问笔录、医疗费收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虽然被告否认殴打原告,但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被告自认事发时与包括原告在内的徐某某家属发生过殴打。现原告受伤确系事实,且验伤及治疗的时间与被告所述发生打斗的时间吻合,故本院认为原告的受伤即系与被告的冲突中所造成,因此被告顾言嘉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对纠纷的发生和发展也有过错,本院酌定按照50%的比例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本案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1、医疗费:原告提供医疗费收据及病历相佐证,庭审中被告对于医疗费的数额也无异议,因此本院予以核准;2、营养费和误工费:原告未提供其需要营养的证据以及其误工损失的证据,故对于原告的此两项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顾言嘉赔偿原告郭伟华医疗费316元;二、原告郭伟华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顾言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浩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人民陪审员  黄 怡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陆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