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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刑执字第0610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朱惠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惠峰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刑执字第0610号罪犯朱惠峰,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日作出(2010)张刑初字第014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惠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28日经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206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4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朱惠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朱惠峰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朱惠峰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惠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从2009年11月2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钱 余审判员 孙一鸣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文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