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瑶民一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王家和与陈德军、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和,陈德军,徐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瑶民一初字第00070号原告王家和,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住合肥市庐阳区。被告陈德军,男,汉族,1980年3月12日,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徐燕,女,1986年1月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原告王家和诉被告陈德军、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13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原告王家和和被告陈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同年3月28日,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家和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家和诉称:2012年6月4日,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一个月,并诱骗原告以轿车作为抵押物,利息按照3.5每月计算。其后,双方签订了一份《车辆抵押合同》,原告将29100元交付给被告,被告在《车辆抵押合同》注明业已收到29100元。但时至今日,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未能及时还款。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判令: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29100元借款;2、两被告支付借款29100元利息1018元每月(从2012年7月3日开始计算到被告支付完毕为止,利率按3.5%每月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被告陈德军辩称:徐燕没有参与借款,也不知道我向原告借款的事。借款29100元是事实,利息是按月息三分计算每月900元,利息还到2012年10月后就没有支付了。因为我将借来的钱又借给了别人,我的钱没有要回,现在也没有钱给原告。被告徐燕在法定的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的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4日,原告与被告陈德军签订《车辆抵押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经双方协商,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月息三分,扣除第一个月利息900元,应付人民币29100元;被告应在7月3日之前给予答复,如须延长周期按3.5%收取相应利息等。同日,原告向被告陈德军支付借款29100元。嗣后,被告未能按期支付借款及利息。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被告陈德军主张利息支付至2012年10月,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认为被告陈德军仅支付过一次利息1000元。另查明:原告主张被告陈德军与徐燕是夫妻关系,以及两被告虽认可双方是夫妻关系,但经本院向合肥市瑶海区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调查,未能查到两被告是夫妻关系的婚姻登记情况。以上事实,由《车辆抵押合同》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陈德军借款29100元的事实,有《车辆抵押合同》及被告陈德军的陈述予以证实,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陈德军偿还借款本金291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陈德军按月利率3.5%自2012年7月3日开始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其约定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对其超过部分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利息已按每月900元支付到2012年10月,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原告自认已收到被告陈德军支付的利息1000元,在结算利息时,应予以扣除。原告主张被告陈德军与徐燕是夫妻关系,虽然两被告也予以认可,但经本院向合肥市瑶海区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调查,未能查到两被告是夫妻关系的婚姻登记情况,故原告主张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徐燕返还借款29100元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家和借款本金29100元,并支付借款29100元的利息(自2012年6月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在结算时扣除已支付的1000元利息);二、驳回原告王家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陈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 军代理审判员 孙 睿人民陪审员 席俊婷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