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祁民特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周某某申请宣告张某某失踪一案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祁民特字第141号申请人周某某,女,194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祁阳县人。申请人周某某要求宣告张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结。申请人周某某述称,被申请人张某某于2011年9月离家出走,申请人及家人多方寻找无果,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故向本院申请宣告张某某失踪。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张某某,女,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祁阳县人,系申请人的儿媳。因申请人之子刘某甲于2011年8月因病身亡,被申请人张某某自2011年9月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其婚生子女刘某乙、刘某丙一直随申请人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2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张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张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某某自2011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张某某失���。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毅辉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亚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