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余民一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黎某某与周某华、周某艳、周某林赡养费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某某,周某华,周某艳,周某林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余民一终字第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林。上诉人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华、周某艳、周某林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3)渝民初字第00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黎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3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出于自愿,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黎某某撤回上诉。上诉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黎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尧昌审 判 员 艾力钊代理审判员 熊 剑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