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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商初字第2740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与孙克文、朱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孙克文,朱梅,连云港天嘉置业有限公司,朱孟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商初字第274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住所地赣榆县黄海路4号。法定代表人丁秀梅,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宜波,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克文,居民。被告朱梅,居民。被告连云港天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县青口镇天嘉幸福城小区。法定代表人周肆超,董事长。第三人朱孟志,居民。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与被告孙克文、朱梅、连云港天嘉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朱孟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克文、朱梅、连云港天嘉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朱孟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撤回对被告孙克文、朱梅、连云港天嘉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朱孟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85元,减半收取2343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金中代理审判员  陆 帆人民陪审员  张明康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