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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原告郭玉萍与被告何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平,何延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236号原告郭玉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何延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郭玉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成 诚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田海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