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一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一初字第00484号原告:张某,女,1971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俞某,男,1971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本院于2014年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志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在审理中,因被告俞某下落不明,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劲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