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桃民催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韩立功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立功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桃民催终字第15号申请人:韩立功,男,汉族,1964年7月8日出生,衡水市景县。本院审理的申请人韩立功因丢失转账支票一案,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支票号码为3050133000153700,出票日期为2014年3月21日,票面金额为4450元,付款人为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收款人为申请人韩立功。2014年3月31日申请人韩立功出示该票,以该转账支票已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韩立功承担。审判员 张淑清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冀国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