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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耀执恢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建学与被执行人阴新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学,阴新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耀执恢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学,男,1970年8月11日生,汉族,铜川市人。被执行人阴新勤(又名阴改勤),男,1975年7月3日生,汉族,铜川市人。刘建学与阴新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6日作出的(2013)耀民初字第001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阴新勤未自觉履行义务,刘建学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7月3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阴新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刘建学支付赔偿款60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50元、共计6050元。阴新勤于2013年11月21日支付赔偿款2000元。2014年3月18日,刘建学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即阴新勤一次性给付刘建学3000元,剩余1000元刘建学自愿放弃,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耀民初字第00114号民事调解主文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文审 判 员  张彦锋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满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