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执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振东与王丽艳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00430号申请执行人李振东,男,1979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执行人王丽艳,女,1979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本院在执行李振东与王丽艳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振东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销了对被执行人王丽艳给付2014年子女抚育费一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0)昌八民三初字第0115号民事判决书中给付原告李振东2014年子女抚育费抚育费1800元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静波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