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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刑执字第0554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李叔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叔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刑执字第0554号罪犯李叔春,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7日作出(2000)锡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叔春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11月29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苏刑执字第91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5年12月19日经本院以(2005)苏中刑执字第108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9年7月15日经本院以(2009)苏中刑执字第050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1年7月29日经本院以(2011)苏中刑执字第076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4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李叔春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喇叭装配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1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1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李叔春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叔春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叔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从2002年11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钱 余审判员 孙一鸣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文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