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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郧县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7-13

案件名称

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郧县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郧县城关镇金沙路23号。法定代表人邱世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潘恒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李焕娥,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恒建、李焕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恒建、李焕娥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了借款本金80000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人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领取了该标的款,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郧民一初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红奎审判员  段 勇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