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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园商初字第0281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徐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徐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园商初字第028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华路18号建园大厦。负责人岳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风华,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徐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2014年3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1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郭 路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顾云萍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