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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顺法杏执字第1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梁永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永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顺法杏执字第165号之一被执行人梁永廉,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关于原告武韬伟、侯树生诉被告梁永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佛顺法杏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梁永廉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权利人已签署《启动主动执行程序确认书》,本院予启动主动执行程序,向被执行人梁永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永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4267.76元(含执行费1590.1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月审判员  何霈锋审判员  王晓娜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健濠 来自